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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 | 半天之差,一线生机——一场"所有人都说赢不了"的官司
岗位被AI取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军令状”未完成即开除,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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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就自动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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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经理"不是管理岗?女职工岗位属性由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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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即被“发配”城郊,拒绝算旷工么?
外派项目经理出租屋内猝死,可以认定是工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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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三十天辞职职工是否要付违约金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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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新单位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军令状”未完成即开除,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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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系上海某茶叶销售公司销售。2023年10月,公司与全体销售人员订立“军令状”,即《销售岗绩效考核方案》,其中规定:“正式员工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分数低于70分,或者三个月平均考核分数低于70分,视为不胜任本岗位任职要求,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将该方案在微信工作群中公示,马某在该方案上签字表示知悉,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4年4月30日,公司以马某2024年1月至3月绩效得分均低于70分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5月21日,马某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辩称,马某签收了绩效考核方案和2024年1月至3月的绩效分数,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公司依据该方案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内容,公司以马某2024年1月至3月连续三个月绩效表现远未达到公司考核要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而,对于绩效表现未达到公司考核要求,属于是否胜任工作的范畴,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而不能直接予以解除。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虽然明确未达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属于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的解除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唐毅律师点评
一些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会要求销售人员与公司订立“军令状”,约定未达成业绩公司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未能完成业绩指标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业绩指标存在不合理虚高、发生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即使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未能完成业绩指标,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中“军令状”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而公司最终承担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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