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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于2017年1月进入上海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出纳,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300元。 根据岗位职责,丁某应妥善保管基金公司与资金代管客户的U盾。但为了方便,丁某遵循公司惯例,将密码贴在U盾上,再将U盾锁在边柜里。同时,丁某并未随身携带该边柜的钥匙,而是放在另一个柜子未上锁的抽屉中,这事丁某的直属上级、财务经理张某也知道。 2017年9月5日丁某下班后,张某接到诈骗电话,在骗子的哄骗下擅自取走丁某保管的U盾进行转账,导致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银行账户内资金8,900余万元被划转至他处。 2017年9月7日,基金公司发现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发后,基金公司的代管客户以基金公司未尽审慎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一千余万元的资金代管费。 2017年9月13日,基金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丁某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丁某认为:案件发生在他下班以后,财务经理张某接到诈骗电话后,未按照流程审批,擅自转账,是其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的。公司并无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故其对公司U盾及钥匙的保管也只是遵循公司惯例,并无失职之处。 公司认为:如果丁某保管好U盾和钥匙,那么依据公司的付款流程,就可以避免被骗,所以丁某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作为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工具。本案中,丁某将密码贴在U盾上,又将存放U盾的边柜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中,使其能够被他人随意取用,有违财务人员基本的职业规范,无论该操作是否是日常工作惯例,均不能免除其严重失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