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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余某入职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 2018年8月15日,余某经单位指派,赴外地的某工地主持公司在当地承建的某工程项目。因项目工期较长,公司就安排余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租赁房屋,与公司其他员工共同居住,所产生的租房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2018年10月1日,本应前来值班的余某却迟迟不至,被同事发现时已在出租屋内死亡。 警方在排除自杀、他杀后,出具了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书。悲痛万分的家属向公司请求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虽然不认可余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但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所以公司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余某属于因工出差还是驻外正常工作? 公司方认为:余某为长期驻外员工,并非短期因公出差,其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及居住地点,事件发生在下班时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内,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余某在用人单位外派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裁判结果 本案经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余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决定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没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那么其整个因工外出期间都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依据现有证据,均不能排除余某的死亡是由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