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