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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26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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