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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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