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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诺,我办理——上海社保再推经办服务新举措

 

 上海市社保中心持续发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形式,继“容缺经办”之后,再推社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经办试点!


  自10月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社保业务时,因各种原因造成申报材料不齐,且缺少的办事材料已纳入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范围的,可书面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经办机构将先予受理,并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函请相关部门协助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如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经办机构将对其申报业务作不予办理结论或撤销原审核结论,取消其承诺办事资格,并纳入社保信用管理。


  目前首批纳入社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清单的包括: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行业类别信息调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保险登记

行业类别信息调整

《营业执照》

参保单位恢复结算

死亡证明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终止

个人办理账户终止手续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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