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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5176元/年(8765元/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将采用三年过渡到位的办法。

  2019年5月起,本市以8211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参考水平,按此计算上下限分别为24633元/月和4927元/月,上述标准已于4月30日发布实施。

  同时,为优化人才引进环境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六个月过渡期内,仍以“7832元/月”作为参考水平。2019年11月起,参考水平调整至8211元/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社保待遇和其他相关政策事项,也将有序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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